清华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
(清华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2005-2006年度第一次会议通过,2009-2010年度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
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
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精神,为切实保证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条 学生入伍后,当年已交的住宿费由学校全额返还。学生退役复学后,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生因入伍不能参加当学期课程考核的,如已修完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四分之三的课程,可参考平时学习情
况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条 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自学所在专业规定的课程,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果需要和本人提出进行专业调整并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部队服役
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在部队服役表现突出,退役复学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我校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退役复学后成绩优良达到免试推研基本条件的,
可优先给予免试读研资格。本科四年级应征入伍学生,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退伍当年9月提前申请参加免试推研
环节并有限度给予免试读研资格。
第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助学金资助退役复学的学生,资助金额为一次性每人20000元;生活困难的退役学生可优
先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第九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条 本规定对在校非委托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适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及学生部、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负
责落实。学校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2011年修正,删去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
二、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
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三、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
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四、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
五、明确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征集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也可处以罚款。
在校学生入伍所享受的政策
一、经济待遇(2014年)
1、国家补偿学费:20000元; 2、优抚金(北京市): 53000元;
3、自助就业经济补助(北京市):52000元; 4、清华资助20000元
5、部队津贴和退役金:37000元 合计:182000元
二、北京市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新政策(节录)
l、公务员考录
根据全市每年公务员考录工作计划,协调有关区县局级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
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
务员考录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
结合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招聘,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
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3、国有企业招聘
结合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招聘,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
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
结合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招聘,统筹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
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列入人员范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服
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大学毕业退役士兵同时享受国家和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平时荣获二等功
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
非京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