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关于在校国防定向生参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办法

 

关于在校国防定向生参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办法

2013830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校国防定向生的国际化培养,进一步规范在校国防定向生参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关于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定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国防生和军工定向生。

 

第二章 申请资格和项目内容

第三条 申请参加国际交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毕业年级(班)的在校国防定向生;

(二)申请人须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三)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前三分之一,素质测评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第四条 毕业年级(班)国防定向生原则上不参与国际交流,有特殊情况者需酌情特批。

第五条 可申请的国际交流项目包括学校教学、外事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项目。非本校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项目需要院系出具书面意见,经院系党委副书记签字后交至校定向生工作办公室(定向生办)。

第六条 不建议申报朝鲜、中东地区等敏感和存在人身危险的国家和地区的交流项目。

第七条 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派出交流的时间不能与所在院系的教学安排和定向生办、选培办的生产实践安排相冲突(如果院系、定向生办和选培办的教学安排时间尚未确定,则不能申报)。

参与国际交流的国防定向生必须按学制规定完成学业,因国际交流导致学业未达到标准或者延期毕业导致单位无法接收的,按照违约处理。

 

第三章 申请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国防定向生有意向申请出国出境交流时,首先需要向定向生办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活动背景、出国出境时间、费用说明;

(二)    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发展规划等陈述;

(三)    做出保密事项承诺。

初审通过后,学生可到教务处、国际处或有关部处、院系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在定向生办签署意见之前,学生应先到班主任、辅导员、院系教学办处先行签署意见。

第九条 根据四总部和教育部下达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国防生出境2个月及以上的,需要到总政驻我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选培办)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清华大学国防生离境报备表》,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十条 如学生出国出境申请成功,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前,学生需到定向生办签署《清华大学国防定向生出国(境)补充协议》。

经与定向培养单位商定,学生出境前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圆整(待学生返校后返还学生本人)。如学生短期内无法筹集到款项,则需要请两名学校正式教师为其担保各贰万伍仟圆,经院系党委副书记(双下标学生需为行政代管院系委副书记)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 国防定向生参加学校国际交换生项目还需到定向生办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返校后,须于返校15日内到定向生办报到,上交护照并提交总结。逾期未上交护照的,将按照《清华大学国防定向生出国(境)补充协议》的规定暂扣担保款或追究担保人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学习工作原因需要多次出国(境)的,仍按上述流程办理,定向生办在出国(境)前把护照等发放给学生使用。学生毕业时,定向生办将把有关证照移交部队或者定向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定向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关于在校国防定向生参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办法》

附:《清华大学国防定向生出国(境)补充协议》

附:清华大学国防定向生出国出境交流项目办理流程

附:《清华大学国防定向生出国(境)申请》